不劳而获的背后也是有代价的,而这个代价却有可能是常人所不能接受的,当悲剧发生时,甚至连后悔的机会都不再有。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2019年4月,南京某出租屋内发生命案,死者是名年轻男性,经鉴定,死因系肾脏破裂出血,生前遭受过虐待,案发时,尸体已经腐烂,初步可推测出,死者的死亡时间大概是在4月初。经调查确认死者的身份,死者的生活情况以及人际关系也都呈现在了警方的面前,死者名叫张学文(化名),去年才从大学毕业,租住了房东林美玲(化名)的房子。
林美玲也是本案的发现者和报案人,时年52岁。正当警方继续往下查,怀疑到林美玲的身上时,林美玲已经意识到自己的罪行不可能瞒过警方,而且林美玲也不想过那种逃亡的日子,因此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4月3日,林美玲再次对张学文实施虐待,并没有多加克制,而林美玲离开前张学文的情况已经非常不妙,捂着腹部躺在地上,冷汗直流,话都说不出。不过那时候,林美玲也没有想过张学文会死,照常留下几百块钱就走了。几天后,林美玲再次前往出租屋找张学文,却发现张学文已经死了。
实际上,林美玲的脾气暴躁,有特别癖好,那就是喜欢虐待他人,但在在日常生活中,林美玲还是会克制住自己的暴虐心,周围邻居对她的印象还算可以,认为林美玲注重于保养和打扮,已经50岁了,相貌却还算得上“美艳”,在一帮同龄人中是比较突出的。
那么林美玲又为什么要虐待自己的租客张学文,甚至将其虐待致死?据林美玲供述,张学文刚租她的房子时,还是有份工作的,不过张学文入职的是家小公司,那公司的老板也不地道,招聘员工时说得天花乱坠,似乎只要进了他的公司,就能走上人生巅峰。
张学文才大学毕业,没有多少社会经验,就被唬住了,辛辛苦苦加班加点的搞工作,结果实习期快结束时,老板一句工作不认真就把张学文辞退了。张学文丢了工作没有收入,房租都成了问题,而林美玲看张学文年轻,相貌清秀,便动了心思,说要包养张学文,只要张学文同意,房租也就免了,并且还给他零花钱。
如果张学文不同意,既然他交不起房租,那也就只能赶出去了。而面对林美玲的威逼利诱,张学文选择了妥协,从某方面来说,张学文在第一份工作上跌了个大跟头,心情是非常沮丧的,都有些怀疑人生了,认为脚踏实地不太可能获得成功,反而被骗,所以也就倾向了不劳而获。
但不劳而获并非张学文什么都不用做,也是要付出代价的。林美玲肯“养”着这么个人,并不是因为欣赏张学文,很快,林美玲就在张学文的面前暴露出了自己的真面目,对张学文实施了虐待,走的时候就会留下钱,让张学文去把身体养好。
两个人都清楚他们的位置不平等,林美玲无需在张学文的面前隐藏自己的特殊癖好,然而意图不劳而获的张学文却选择了接受。比起去接受社会的“毒打”,张学文认为身体的这点痛,他还是能抗住的,并且他确实有所得,但人的生命有时是非常脆弱的,张学文大概也没有想到自己会被林美玲虐待致死。
在生命的最后时刻,张学文孤零零的躺在出租屋中,心中恐怕是十分后悔的,他还那么年轻,却只为了能免房租而不惜委身房东,让自己的身体承受痛苦,实际上,他的人生本也可以有各种可能,但一切都来不及了。
值得一提的是,在职场中,遇到不公正的对待时,其实也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司有证据可证明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根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显然,张学文也缺乏法律意识,最终自己承担了损失。而在张学文死亡案中,林美玲的行为则涉嫌故意伤害罪,之所以没有被认定为故意杀人罪,是因为林美玲在主观上并没有剥夺生命的故意,侵害的客体是张学文的身体健康权,因此其行为触犯了故意伤害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犯故意伤害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但考虑到林美玲的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了死者家属经济损失,取得了死者家属的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审理该案后,最终判处了被告人林美玲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