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与恨其实很好分辨,在感情之中懂得割舍,也是一种爱的表现,如果以爱之名伤害对方,又怎么能算是爱呢?爱不该是带有伤害的,然而女医师胡芳在被捕后接受采访时称,她并不恨刘某,但如果不恨,胡芳又是以怎样的心情将刘某杀害、分尸,找到他时已成粪水?
刘某与胡芳曾都在一家医院工作,两人因此相识相恋,但分分合合度过五年后,刘某最终还是厌倦了这段关系,从而提出了分手。不过胡芳认为这次的情况与上一次可能是一样的,两人分手一段时间后再和好,但刘某的想法显然是不同了,他已经没有再复合的想法,分手时还向胡芳支付了一万元的分手费。
随着时间的推移,胡芳越来越不能冷静,怀疑刘某移情别恋了,看刘某与新来的医生聊得火热,胡芳只觉得胸口处有一团火在燃烧。在胡芳看来,她在这段感情中投入了很多,就是奔着两人结婚去的,结果刘某却向她提出了分手,还可能开启一段新恋情,胡芳恨不得刘某死。
在网络上曾流传有一句话——我的世界里没有失恋,只有丧偶,如果这是句情话,表明的是相伴到老的决心;但如果一方选择了放手,另一方耿耿于怀,这话就显得极端了,而胡芳却是做出了极端的事情。
2010年7月22日,胡芳就两人感情的事情将刘某约到了宾馆,当时她已事先准备好了20片安眠药,要是刘某不能给她一个满意的答案,就不能怪她心狠手辣。而刘某给出的答案却是让胡芳失望了,刘某仍不同意复合,胡芳便将刘军杀害了。
犯案后,胡芳反倒冷静了许多,内心没有多大的波动,与刘某的尸体共处一晚后,胡芳便出了宾馆,购买了两个大红色旅行箱以及一把菜刀,然后又返回宾馆,分尸后装入旅行箱,再次出了宾馆,叫了辆出租车。
出租车司机以为胡芳要去旅游,热心肠的帮胡芳把行李箱搬到了出租车里。实际上,为了洗刷自己的嫌疑,胡芳早早与同事约好了,一块去东江湖旅行,为的是让不知情的同事给她做不在场证明。
刘某的父母联系不上儿子后找了医院,获知刘某已无故旷工两天,谁也不清楚刘某的下落,两个老人也找过胡芳以了解情况,但胡芳表示自己出去旅游散步了,以后也不可能再纠缠刘某,没有见过刘某。
儿子失踪了,刘家父母心急如焚,只能寻求警方的帮助。
警方经过排查后了解到刘某最后一次出现在监控视频中是在22号,刘某进了一家宾馆,但视频并没有拍摄到刘某从宾馆出来,只拍到了胡芳在第二天多次进出过该宾馆,住房登记的也是胡芳的名字。
胡芳具有很大的作案嫌疑,虽然胡芳声称自己出去旅游了,但在胡芳的家中,并没有找到她新购买的两个红色大行李箱,最终,胡芳如实交代了一切。
在本案中,胡芳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一审法院考虑到该案因恋爱矛盾激化所致,区别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应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所以一审法院判处了被告人胡芳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限制减刑。
不过刘某的家属对此判决不服,认为胡芳并没有悔改之意,归案后一度声称怀孕了,但经医院检查后确认胡芳并没有怀疑,胡芳也不曾跟他们说过一句安慰的话,并且胡芳杀人分尸后,还能若无其事的与同事出去旅游,种种行为都体现出了胡芳的冷酷。
而胡芳在一审宣判后提起了上诉,她认为自己没有杀人的预谋,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2011年9月,检察院提交了刑事抗诉书,刑事抗诉书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或裁定依法提出抗诉时,所制作的文书。该案也就移交到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省高院认为胡芳事先有预谋的实施故意杀人的行为,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手段十分残忍,犯罪后果特别恶劣,根据刑法的规定,适用于死刑。次年7月,省高院对该案作出终审判决,判处被告人胡芳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最后要说的是,我国虽保留了死刑制度,但对死刑持有十分谨慎的态度,分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一般情况下,死刑立即执行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会执行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不太可能被执行死刑,两年缓期结束后,减刑为无期徒刑。
而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包括被告人在犯案后对死者尸体的处理方式以及归案后对案件的态度,碎尸后抛尸,企图逃脱法律制裁,都是加重情节,可以此认定被告人的人身危险性大,即使案件的性质不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被告人也很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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