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失踪5年被宣告死亡,再度回归时已是妻离子散,该如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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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19 15:01: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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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失踪5年被宣告死亡,再度回归时已是妻离子散,该如何解决?

大家好,这里是路上读书,欢迎进入今天的《民法典》精讲。
人的一生,是从出生到死亡。这两个时间,不但标志着我们人生的开始和结束,更影响到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
比方说,咱们什么时候可以上学?什么时候可以结婚?什么时候可以打工?什么时候可以退休?一个最基本的判断标准,就是年龄,也就是看咱们的出生时间。
还有,有的人下落不明好几年,存在银行里的钱谁也动不了。他的家人能不能申请把他认定成死亡来继承财产?如果可以,那所谓的死亡时间又该怎么确定呢?
所以,出生和死亡,不仅对每个人来说是一等一的大事,在法律层面上也是非常重要的法律事实,会产生重要的法律效果。咱们今天,就专门来聊一聊,从法律的角度,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该怎么认定,如果有错误,我们又该怎么办。

约撰稿人:言语,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院,拥有国家法律职业资格。相信法律的力量,更相信法律的温度。

对于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民法典》第十五条有个基本的规定:“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从这段条文,我们可以看出,人的出生时间、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为准,没有证明的,再以户籍登记或其他材料为准。这句话听起来平平无奇,但是这个认定顺序,可是很有讲究的。

不信,您听个故事吧。

咱们知道,小孩上小学,入学年龄是有明确规定的。一般来说,儿童要满6周岁,才可以报名入学。一位姓罗的女士最近就遇到了一件麻烦事。

她的儿子今年刚满6周岁,按规定可以报名上小学了。但就在罗女士准备报名的时候,她突然发现,孩子户口本上的出生日期是错的。如果按照户口本上的年龄,到今年9月1日,她儿子还不满6周岁。差那么3天,就是不行。

怎么会这样呢?当初给儿子办户籍时候,工作人员一不留神搞错了,而她又没细看。这下可好,火烧眉毛了,孩子不能上学了,这样下去,岂不是要到明年9月1日再上学?

其实,在以前,户口本上登记的出生时间和实际出生时间不一样的情况,在我们的生活中并不少见。特别是在一些农村,基层工作人员态度随意潦草,或者手忙脚乱,一通乱登记,最后把小孩姓名啊,出生日期写错的,多了去了。

在《民法典》出台之前,认定出生时间的权威材料,是户口本。如果没有户口本,再才去看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可是,这个逻辑就有问题了,明明出生证明是医疗机构出具的新生儿出生的医学证明,是更符合实际情况,更能保证出生时间准确性,更应该作为依据的。

所以,在《民法典》出台之后,这一顺序就纠正了,民法典明确规定,出生时间先以出生证明为准,没有出生证明,再去依照其他可靠材料。

好了,回到刚才上学难的故事里,户口本上的出生时间有错误,没关系,罗女士只要能提供儿子的出生证明,证明儿子的年龄已经满足入学的要求,就不会耽误儿子正常的入学报名。

2.面对亡者归来,宣告死亡的效力如何?

什么是死亡?从法律上说,有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生理死亡。生命机能什么时候停止运行,就是什么时候死亡。第二种情况,宣告死亡。不知道是不是生理死亡了,但是从法律上,已经推定并且宣告了死亡。

《民法典》第四十六条规定:“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死亡:(一)下落不明满四年;(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请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时间的限制。

我们可以看到,宣告死亡,本质上是一种民事制度,在法律上对下落不明的人宣告死亡。法条里面写得很清楚:申请人必须是利害关系人,比如配偶、子女等等直系亲属;而且,下落不明的期限,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然后才能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

既然宣告死亡有这么一套完整的程序,那么在时间上的认定也就很清晰了。《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发生之日视为其死亡日期。

这个时候,宣告死亡的时间认定问题,很简单,几乎无可争议。但是,如果这个时候,被宣告死亡的人,他又回来了呢?我们来听这么一个故事。

张大哥和李大姐是一对夫妻,他们有个儿子叫小张。有一天,张大哥说出门找工作,结果这一出门,就像人间蒸发了一样,消失的无影无踪。李大姐到处问亲戚朋友,张贴寻人启事,还到派出所立了案,都没有任何回音。四年半以后,经过李大姐的申请,和法院的审理程序,张大哥被宣告死亡。

在张大哥不见了的那些年,李大姐和儿子小张孤儿寡母,日子过得很苦。在法院宣告张大哥死亡后,她卖掉了和张大哥一起买的婚房,把儿子送给了同村的邻居收养,而自己则嫁给了邻村的老王,开始了新生活。

可谁知道,才仅仅过去了一年,张大哥突然出现了!

原来,张大哥当年找工作,被人骗进了外地的一个黑砖窑,从此和家里失去了联系。现在,黑砖窑被当地警方给端了,张大哥这才回到了家。本以为自己能和老婆孩子团聚,谁知道房子被卖了,儿子被送人了,媳妇也跟了别人。这对张大哥来说,简直就是晴天霹雳!

于是,张大哥依法向法院提出申请,撤销对自己的死亡宣告。可是,死亡宣告被撤销了,他的生活就能恢复原样吗?

第一,李大姐卖房的行为还有效,不过张大哥可以要求适当的补偿。咱们先来算一算,房子属于张大哥和李大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大姐对房子有一半的所有权。张大哥被宣告死亡以后,李大姐和儿子小张一人从张大哥那儿继承了四分之一。所以,李大姐有房子四分之三的所有权,有权卖房。

那么,老张对房子的所有权,就这么白白没了吗?不是的。《民法典》第五十三条规定:“被撤销死亡宣告的人有权请求依照本法第六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所以,房子虽然没了,但是张大哥也可以管李大姐索要一定的补偿。

第二,儿子小张被收养的法律关系有效,老张可以协商解除收养关系。《民法典》第五十二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这样的规定,不无道理。父亲几年以来音讯全无,孩子吃了不少苦。现在好不容易有了一个稳定的收养家庭,不能因为父亲回来了就主张无效。不过,法律也留下了缓和的余地,规定,如果老张能和收养夫妻、儿子小张协商一致,那就可以解除收养关系;如果未达成一致意见,那么收养关系继续有效。

第三,李大姐再嫁的事实不可更改。《民法典》第五十一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关系,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销的,婚姻关系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记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的除外。

也就是说,如果李大姐没有再嫁人,那张大哥回来以后,他们俩自动回到夫妻关系。可是,李大姐已经和邻村的老王再婚了,这段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不会因为张大哥回来了,就自动作废。

到这里,我们已经从各个方面,了解了出生和死亡的认定问题。这些时间认定,不只是一串数字,它影响的是人们真实、鲜活而重要的生活。

编辑|凉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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