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09年安徽芜湖一桩父占子妻引发的家庭伦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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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4-28 09:57: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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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09年安徽芜湖一桩父占子妻引发的家庭伦理悲剧

唐玄宗与杨玉环的故事流传甚久,而可歌可泣的爱情背后却也有一番伦理争议,因为杨玉环本是唐玄宗之子李琩的妻子,一朝被唐玄宗看中,成了唐玄宗身边的贵妃,虽然唐朝社会开放,女子改嫁并非稀事,但女子改嫁给丈夫的父亲,实在是非同一般,惹人议论。

然而类似的事情不止发生在古代,在2009年,安徽芜湖便发生了一桩因父占子妻而引发的家庭伦理悲剧。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2009年4月18日,下地干活的江某因天气原因便提前返回了家中,不料却撞破父亲陈某正在对妻子晓红(化名)做苟且之事,心中极度震惊,又升起了一股怒火,他不曾料到陈某竟如此无耻,而陈某见自己的行为败露,脸上却没有任何羞愧之色,他还记得上次被江某撞破时江某忍气吞声的样子,因此陈某想当然的认为江某不敢声张,反倒对江某说道:“我养了你这么多年,你应该给我点补偿。”

但江某对陈某的所作所为已经忍耐到了一定程度,内心早已恨上了陈某,现在听到陈某这么说,许多往事都浮现在了脑海,怒火中伤,看陈某就像看仇人一样,便拿起刚放下的锄头,朝陈某猛砸了过去……

案发后,江某只觉得解气,他并不后悔将陈某杀死,但江某也清楚自己杀了人,需要负上法律责任,因此江某并没有逃跑,而是让邻居帮忙报了警,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众所周知,我国是个重视孝道的国家,父母给予了子女生命,对子女还有养育之恩,无论是生恩还是养恩,都是不容忽视的,所以做儿子的将自己的父亲杀害,一般会被法院认定人身危险性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第16条,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

不过江某的情况较为特殊,陈某与江某之间并非亲生父子关系,实际上,江某的身世坎坷,年幼时因亲生父母难以维持家庭生计,无力将孩子抚养长大,便将江某送给了江某的养父母,虽然养父母待江某不错,令江某十分感激,暗暗发誓长大后要报答养父母,但不幸的是,江某还未长大,其养父便因病离世了。

家里面少了个顶梁柱,而江某的能力还不足以支撑这个家庭,养母便改嫁给了江某,哪成想江某不仅好吃懒做,还有家暴的恶性,又因为养母的法律意识淡薄,不懂家暴是犯法的,只想着把江某拉扯大,便忍耐了下来,然而陈某对江某也不是很和善,非打即骂,让江某对其比较畏惧。

但江某对未来还是有期盼的,内心并没有因为恶劣的环境而变得扭曲,一心想要把日子过好,尽管他对陈某心有怨言,却还是承担了赡养义务,妻子晓红因幼时发高烧,智力有问题,但江某觉得自己有了老婆,婚后还生下了一个儿子,他也是知足的,认为自己在这个世界上并不是孤孤单单一个人。

哪成想陈某与他们在一个屋檐下,却对儿媳起了邪念,违背晓红的意志将其霸占,又以孩子相挟让晓红保持沉默。晓红本身就有智力障碍,又担心陈某伤害孩子,不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便忍耐了下来,有一次被江某撞见,江某虽然感到震惊和愤怒,但他一时也不知该怎么办,内心痛苦不已,只希望陈某能有些羞耻,被撞破后不要再犯。

然而江某的反应却是助长了陈某的威风,让陈某觉得江某不敢忤逆他,而且这时候,江某的养母早已因病离开了人世,陈某并没有强烈的礼义廉耻感,最终导致命案发生。

但如果晓红能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是可以告陈某QJ,而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综合案件的具体情况,陈某将面临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不过因为晓红以及江某都不了解相关法律,江某还觉得家丑不可外扬,旁人也无法对其伸出援手,而陈某并没有任何改变,趁江某不在家时将儿媳霸占,其过错在江某故意杀人案中也是不能忽视的,法院应充分考虑。

另外陈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被告人江某无期徒刑。

而从结局来看,做出极端的行为,对自身也是种巨大的伤害,彼时江某与晓红的孩子尚且年幼,晓红的情况与正常人还是有些不同,江某却因为犯法进了监狱,对这个家的未来也产生了较大的负面影响。如果江某在撞破陈某的行为后,带着老婆孩子远离此地,有勇气到外地重新开始,或许结局会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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