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数据显示,我国的平均夫妻年龄差为2.2岁,不过人们对爱情总是有着很高的期望,认为年龄不是问题。在刚步入社会的年轻小姑娘看来,具有一定社会阅历的男性经济稳定,为人处事沉稳,虽然年长自己十几岁,但散发出成熟男人的魅力,因此陷入爱河,结果却发现是一场骗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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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广东深圳某广告公司上班的小李就经历了这样的事情,当时她刚大学毕业,经人介绍进了陈某的广告公司,虽然小李最初并没有想过职场恋爱,但陈某表示对年轻靓丽的小李一见钟情,继而展开了热烈的追求。而浪漫与细节都是由金钱堆砌出来的,陈某有这个经济实力,最终抱得了美人归。
但陈某隐瞒了自己已婚的事情,准确来说,陈某是没有直接向小李说明自己已婚的情况,陈某认为自己比小李年长十多岁,按照常识,小李应当清楚他的婚姻状况,既然小李没有向他求证,便是默认了做他的婚外情对象。小李还因此成了陈某的私人秘书,接触到了陈某不少的私事,包括陈某的婚姻状况,直至这时,小李才发现陈某早已经结婚,而且没有与妻子离婚,还有一个儿子,自己成了破坏他人家庭的第三者。
小李羞愧难当,找到陈某质问,但却难敌陈某的金钱攻势,陈某不同意两人分手,声称自己已深深爱上了小李,还承诺补偿小李100万。小李接受了这一条件,并没有再提分手的事情,又做了陈某几个月的情人。
不过陈某迟迟没有向小李转账百万,甚至都没有提过这事,小李左思右想后认为自己是上了陈某的当,于是特意找到了陈某,谈谈百万补偿的事情,哪成想陈某却是以各种理由推脱,显然是不想给,小李一气之下,花了3万元请律师把陈某告上了法庭。
不少人都说结婚是个形式,爱你的人会始终如一,不爱你的人,用一本结婚证也绑不住。但在遇上与婚姻有关的经济纠纷时,一本结婚证可是有不小的作用,因为合法的婚姻关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而像已婚男子陈某与年轻女子小李的这种关系,则违背了公序良俗。
如果是陈某的妻子把陈某以及小李告上法庭,有证据可证明陈某使用了夫妻共同财产,在她不知情的状况下向小李支付了大额财产,那么法院便会替妻子主持公道。作为第三者的小李向法院提起诉讼,则是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持,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其实还是小李不清楚相关的法律,所以才在金钱面前败下阵来,认为陈某会履行承诺,并且认为能够通过法律的途径让陈某履行义务,然而即使小李能举证陈某曾对她做出过承诺,但法院也不太可能支持小李的诉讼请求,且小李在明知陈某已婚有子的情况下却还是与陈某维持了几个月的不正当男女关系,其行为有违公序良俗。
另外,在该案中,小李表示陈某亲口向她承诺会给予她百万补偿,但小李并未能提供录音、书面文件等举证其主张,所以一审法院并没有支持小李的主张。
由于小李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审理了该案。二审法院综合案件的全部案情,认为被告陈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对未婚单身的年轻女性展开追求,令小李在不知其婚姻状况的情况下与其发展了男女朋友关系,其行为不妥,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陈某的行为既是对自身婚姻的不负责,也对小李造成了一定程度的伤害。
虽然小李的主张不能成立,但结合本案的案件,二审法院酌情判决陈某需向小李赔偿5万精神损失费。
值得一提的是,我国法律明确了夫妻之间的忠实义务,实行的是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婚姻关系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的特征。有些人可能认为婚外情是道德上的问题,但实际上也会涉及到法律上的一些问题,因为配偶婚外情而提起诉讼,索要精神赔偿的案例也不在少数。
2001年出台的婚姻法便增加了“离婚过错赔偿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中对此又添加了一条——“(五)有其他重大过错”,既然选择了婚姻,应当承担起家庭的责任,像该案中陈某的做法,不仅需向小李支付5万的赔偿,而且这事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其婚内出轨的事情也不可能瞒住自己的家人,对自己的妻子以及儿子也可能造成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