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但却还有句话:人不为己,天诛地灭。一方面,金钱与人们的生活息息相关,甚至有不少人认为经济自由是精神自由的基础,比如不为五斗米折腰,但如果失去这五斗米就没法生存,几人能因此不折腰?另一方面,又有不少人在面对金钱诱惑时迷失自我,所以人们才说钱乃万恶之源,毕竟俗人难成圣人,这世上又有着唯利是图的小人,就好比那句一粒老鼠屎坏了一锅粥。那么今天就来说说打假那些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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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假”的出发点本是为人民服务,曾几何时,假冒伪劣商品层出不穷,所以出现了“打假人”,他们不求名不求利只求人民能用上真货、好货,花了该花的钱,购买到的能是真货,也是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实际上,打假这条道路并不好走,不少打假人可能难以得到大众的理解,却偏偏还给不怀好意之人钻了空子。
有些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的商家企图用钱摆平事情,一些打假人面对高额诱惑时守不住底线,并且还涌入了一批人,不管商家卖的是不是假冒伪劣商品,反正他不是想要打假,而是为了获利,路早就走歪了。
正当维权无可厚非,但如果是讹诈,又是否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甘肃的张先生就碰上了“打假人”,对方先是通过张先生的网站购买了2斤手抓羊肉,当时,张先生也不知对方的身份,只以为他是一个普通的顾客,后来,这人又通过网站购买了80斤羊肉。张先生做了单大生意,高兴的同时又不免生疑,果不其然,对方在收到第二批羊肉后表示要退掉之前购买的2斤羊肉。
张先生没有同意,首先,张先生认为自家售卖的羊肉绝对是对得起良心,其次,羊肉不同于其他商品,销售出去后还能随意退换,因此张先生觉得自己拒绝对方要求退货的要求合情合理。
但对方显然不这么想,随后,该名顾客就以张先生售卖的羊肉为三无产品,向张先生索赔7万元。对方声称自己只是一个普通的消费者在维权,他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并非专业的打假人,也不是“钓鱼”索赔,还表示自己如果索赔成功,将把部分赔偿捐给慈善机构。
可该名顾客在收到第一批羊肉时并没有向张先生反馈,反而还下了个大单子,之后才向张先生要求退货,见张先生拒绝便要求赔偿,这事的发展多多少少让人有些费解。
不过该名顾客既然声称张先生售卖的羊肉是三无产品,所以我们还是先来了解什么是“三无产品”,以及确认张先生售卖的羊肉是否属于三无产品,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必须要有中文厂名,中文厂址、电话、许可证号、产品标志、生产日期、中文产品说明书,如有必要时还需要有限定性或提示性说明等等。因此“三无产品”一般是指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以及无生产厂家,来路不明的产品。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据了解,张先生卖给该名顾客的80斤羊肉是用真空包装打包后装进了泡沫箱里,虽然散装包装袋没有标注相关信息,但泡沫箱上清晰的标注有生产日期、商家名称等信息,比如说我们到菜市场购买肉类产品,商家可以向顾客提供肉类的检验等相关信息,但肉上没有标注有信息,然后给顾客称斤两,散装包装袋上也没有标注信息,此肉又能被称之为“假货”吗?一般情况下并不会认定为假货。
另外,明知是假货,但以获取惩罚性赔偿为目的而购买商品,即“知假买假”的情况,法院也不太可能支持顾客的索赔,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在购买商品前已经了解经营者所售商品不合格的真实情况,为了利用惩罚性赔偿而故意购买不合格商品牟利的行为人,不能认定属于为了生活消费购买商品的消费者。
不过在该事件中,也难以认定购买张先生80斤羊肉的顾客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在我国刑法中,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只要当这名顾客对经营者使用了威胁、恐吓等暴力手段,才有可能涉嫌犯罪,另外,如果该名顾客是出于“买假索赔”的牟利行为,滥用诉讼权利,给商家造成了较大的恐慌,因此妥协,也被法院认定为涉嫌敲诈勒索罪。
合理的打假可令市场逐渐规范,但试图以打假为幌子,实则敲诈商家,却是会扰乱市场,其行为具有不当性、非法性,即使构不成犯罪,也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