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女大要避父!2002年,湖南宁乡一桩荒唐的家庭伦理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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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8 23:45: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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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女大要避父!2002年,湖南宁乡一桩荒唐的家庭伦理悲剧

当遭到非法强迫伤害时,事后即使受害女子想到过报警看,将罪犯绳之以法,但考虑到自己的名声、以后的生活、他人看待自己的眼光,受害人便产生了怯意,令罪犯逍遥法外,也有可能让自己难以逃离此事的阴影。

(注:除罪犯外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2002年7月27日,湖南省宁乡县女子王某发现自己的一副墨镜不见了,原本以为自己是忘了放哪,但里里外外都找了遍,王某依然没有看到那副昂贵的墨镜,于是王某仔细回想了下,想到墨镜两天前还在,之后就不见踪影了,而两天前,只有侄女王萍来过。于是王某便找到了王萍询问,而王萍也没有否认,承认是自己拿走了墨镜。

不过王某并没有马上批评王萍,侄女的性格她还是有所了解的,另外,王某也知道自己的哥哥廖某强性格暴躁,便认为此事的背后还有她没有了解到的事情,因此追问了王萍,而王萍长期处在父亲的高压下,被深埋心底的秘密折磨得苦不堪言,被姑姑追问后眼泪决堤而出,向姑姑透露这些年廖某强对其的所作所为。

王某听后惊愕不已,她知道廖某强是个混蛋,没想到竟混蛋到了如此地步,毫无礼义廉耻,抱着王萍痛哭过后,王某便想了个法子,让王萍逃离廖某强的魔爪。第二天,王某便让儿子打了电话给廖某强,跟他说王萍要去外地读书,需要去面试。廖某强倒也没有反对,送女儿走的时候说了句面试完干净回家。

8月1日,在广东打工的母亲王红得知消息后便立即赶了回来,直至这时,王红也才知道王萍身上遭遇的事情,后悔莫及。

这是个小山村,王红只有姐妹,没有兄弟,其父觉得低人一等,因此王红17岁时,其父决定给女儿找个赘婿,不看人品也不看对方的年龄,只要女儿能生出个儿子,倒也了了他一桩心愿。

廖某强比王红年长十岁,还是个暴脾气,媒婆见了都直摇头,因此廖某强27岁了还没有成家,他倒也不介意做上门女婿,有女子肯嫁,他便娶了,王红与廖某强便成了夫妻,婚后生下了女儿和儿子,可廖某强又是个好吃懒做的,手里头一有点钱,就喝酒抽烟,不顾家庭和孩子,岳母看不惯指责其两句,廖某强反倒叫的更凶。

1990年,王红的女儿王萍3岁,只因为廖某强被王红数落生活上要节俭点,替这个家多多想,廖某强便气不过抱起王萍就往外跑,要把女儿扔进水库,王红被吓得惊魂未定,她手里又抱着才出生不久的儿子,只能喊邻居帮忙,女儿才没有被扔进水库,此后,王红也就不敢再说廖某强了,也不寄希望于廖某强能为这个家做点什么。

6年后,王红的母亲离世,家庭的经济压力就压在了王红的身上,望着一双要吃饭、要上学的儿女,王红便前往了广东打工,哪成想,廖某强竟对自己的亲生女儿实施了兽行。王红原本也不期待丈夫能好好对待儿女,但女儿懂事,能够独立处理生活上的事情,自己做饭洗衣,让王红省心,可廖某强这个人,是已经不配称人了,不仅不是个好丈夫,还是个邪恶的父亲。

廖某强第一次强迫王萍,王萍还差6天才过她的十四岁生日,在司法实践中,廖某强的犯罪情节属于QJ幼女,应从重处罚,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构成QJ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QJ妇女一人的,可以在三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JY幼女一人的,可以在四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QJ妇女、JY幼女情节恶劣的QJ妇女、JY幼女三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QJ妇女的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QJ致被害人重伤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不过王红抱着女儿哭完后又想到廖某强的脾气暴躁,担心廖某强只会坐几年牢,出来后对王萍施以报复,便有想法让王萍不报警,给廖某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然而廖某强霸占王萍已有一年多长时间,这期间王萍多次求过廖某强不要害她,然而即使是王萍因此患上了妇科病,廖某强依然毫无改变,非但没有带王萍去医院看病,甚至说出真怀孕了,搞点药吃了就行。

而王萍之所以偷拿王某的墨镜,也是想拿墨镜换钱,去医院看病。事情发展至此,王萍倍感绝望,跪在王红的面前,说道:“为了摆脱他的纠缠,我两次要喝农药。现在我要告他,如果你不答应我的要求,我就在你面前长跪不起!”

听完王萍的话,王红的心犹如刀割一般,没想到她在外打工赚钱养家,廖某强却已是如此丧心病狂,这哪有改过自新的可能?王萍最终还是想着给王萍讨个公道,便带着王萍去报了案。廖某强因涉嫌QJ罪被批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以QJ罪判处了廖某强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值得一提的是,父母作为子女的监护人,本是有保护子女的义务,然而在该案中,廖某强却做出了侵害亲生女儿的犯罪行为,实在是可恨至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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