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08年贵州遵义一桩女护士私密照泄露引发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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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10 22:3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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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08年贵州遵义一桩女护士私密照泄露引发的悲剧

不知法不懂法不畏法不守法,从而不知自身行为有多恶劣,不曾去考虑过自己的行为会带来怎样的后果,但法律是庄严且冰冷的,当走到法庭的那一刻,当听到法官口中说出的判决,后悔已是无用,只能为自己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改过自新。

2008年4月,赵军从成都返回贵州遵义,其女友林莉很是高兴,打算趁着这段时间,多多过二人时间,不成想,赵军却向她提出了分手,表示自己要和别的女人结婚了,令林莉感到震惊与气愤。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实际上两人相恋还不到半年,赵军是在成都工作,只因其父在上一年冬因病住了段时间的院,赵军探望父亲时与在住院部从事护士工作的林莉相识,当时两人都是单身,也有想法谈恋爱,对对方生有好感,便迅速确定了男女朋友关系。

之后赵军又回到成都工作,两人分隔两地,渐渐的,感情也就疏远了,准确来说,是赵军有了其他的想法,林莉却还是想着与赵军天长地久。因此林莉听到赵军说两人不要再往来时,她深觉自己的感情受到了欺骗,当即在广场上与赵军发生了争执,还引起了旁人的围观。

林莉多少有点不管不顾,仅在意自己在这段感情受到了伤害,并没有意识到赵军因此感到难堪,赵军是个好面子的人,林莉在大庭广下对他又打又骂,令赵军十分恼火,不过赵军为了让林莉安静下来,不得不放软自己的态度,而林莉却误以为两人还有和好如初的可能性,当晚,林莉还跟着赵军走进了一家旅馆。

林莉对赵军付出了自己的身心,因为对赵军还有感情,便想要挽回两人的感情,却殊不知赵军对其只剩下了怨言,赵军认为就算他的变心对林莉有所伤害,林莉也不该让他如此难堪,因此赵军决定报复林莉,趁林莉不注意以及熟睡时偷拍了多张林莉的私密照。

次日早上,林莉发现赵军已经离开,心里还有些失落,而接下来发生的事情,让林莉彻底对赵军死了心,心中也只剩下了怨恨。

很快林莉便发现自己的手机里收到了由赵军发送过来的、属于她的私密照,虽然觉得惊讶,因为赵军偷拍了她,不过当时的林莉还不清楚赵军要做什么,以为赵军只把照片发送给了她,便认为这可能是赵军的情趣,但林莉又很快从好友那获知,赵军向她们发送了多张有关林莉的私密照片,才明白事情与她想的不一样。

因此林莉不得不找到赵军,希望就此事好好谈谈,赵军倒也没有拒绝,这一次,两人心平气和,林莉还以为能够好聚好散,她让赵军把照片删了,可以就此既往不咎,赵军也同意了,当着林莉的面把照片删了,然而这不过是赵军做做羊腰子,他并没有打算就此放过林莉,他只想施以报复,把林莉的名声搞臭。

赵军并没有把照片完全删掉,他还有备份,计划把照片打印出来,然后张贴到医院中,而赵军的确这么做了。同年6月初,医院里的同事在过道以及救护车上看到了有关林莉的私密照,并且照片上还标注有侮辱性文字,立马告知了林莉。

林莉没想到赵军会如此无耻,但也不明白赵军为什么要这么做,不过林莉报了警,希望赵军能受到法律的制裁。而在公安机关内,赵军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交代了自己的作案动机:因为不满他提分手那天,林莉对他的谩骂。

在本案中,赵军的行为已涉嫌侮辱罪,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侵害的法益是他人的名誉。

赵军打印并张贴林莉的私密照,甚至标注侮辱性文字,其目的就是想要败坏林莉的名誉,主观故意,恶性较大,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犯侮辱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一般情况下,侮辱罪是自诉案件,即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但如果行为人犯此罪,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可由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一段恋爱,能修成正果是好事,如果不能开花结果,希望分别时能够不怨怼,然而能做到的也不是特别多,确实有不少情侣在分手时很不体面,由爱生恨,做出些匪夷所思的事情,在此事件中,或许赵军被林莉的某些话深深刺激到了,但显然,赵军报复林莉时对相关法律了解的不多,即使清楚自己的行为可能违法了,但却没有想到已严重到构成刑事犯罪的地步。

而我国民法典也明确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

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

侮辱行为即使没有达到立案标准,却也是一种侵权行为,最终,赵军还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由此也可知,赵军的报复行为不仅对林莉的名誉造成了损害,同样会对自身的社会评价造成影响,只是赵军在实施报复行为,仅仅是想着让对方受到伤害,不曾去考虑过自己的行为会对自身造成怎样的后果,而赵军通过此,也上一堂印象深刻的法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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