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家庭教育中缺少父亲这个角色,其实会对子女的成长造成一定的影响,比如自小跟着母亲长大的男性,可能会有“恋母情结”,或者因为事事都有母亲操心,而没有成长为一个有担当、有责任心的男人,性格自私,思想不成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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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无锡的一个小伙林某便是在母亲的关怀下长大,林某的父亲离世的早,母亲黄某某没想着改嫁,独自将儿子抚养长大,并且因为考虑到儿子缺少父亲的陪伴,心有愧疚,所以林某是黄某某生活的重心,黄某某甘愿为了儿子付出一切。
林某长大后也很感激母亲对他的付出,觉得母亲是伟大的,不过有时候,林某也希望母亲能为自己而活。对此,黄某某倍感欣慰,觉得儿子懂事,但也只说:“只要你过得好就好,我的事不用你特别操心。”但黄某某不曾想,宝贝儿子竟被自己的闺蜜“拐”走了。
闺蜜蒋某某与黄某某曾生活在一间大院,从小一起长大,感情深厚,不过与黄某某的人生经历不同,蒋某某是个特别有想法的女人,她没有选择按部就班的结婚生子,而是自学考了大专,然后前往了上海创业,也因此迟迟没有结婚。
2003年,蒋某某返回老家与黄某某团聚时,已然一副女强人的模样,并且因为保养的好,反倒带给了林某不一样的感觉,与林某见过的年轻女性,蒋某某多了份成熟、独立,与林某之前见过的中年女性,蒋某某又多了份漂亮、知性,林某觉得蒋某某是个很有魅力的人。
但蒋某某年长林某18岁,又是黄某某情同姐妹的闺蜜,所以两人都曾犹豫过,林某认为母亲未必能接受这份感情,他也知道自己的母亲为他付出了许多,不过林某又觉得自己的人生应该由他自己做主,即使母亲不同意,他也想要与蒋某某在一起。
而蒋某某见林某如此执着,并且林某年纪轻轻,比蒋某某的同龄人多了份纯粹,蒋某某对其也是颇有好感,最终也坚定的选择了与林某在一起。但这段感情又怎么不会对黄某某造成伤害?
2007年,黄某某意外撞破了林某与蒋某某的幽会,当即大发雷霆,仿佛林某和蒋某某做了多么不可赦的事情,不过黄某某自然是没舍得对儿子动手,只觉得是蒋某某“拐”走了她的儿子,而蒋某某对黄某某毕竟还是感到愧疚的,所以任由黄某某动手打她,但林某又怎么舍得自己心爱的女人被打?于是挡在了蒋某某的面前,让黄某某停了手。
一时间,场面非常混乱,黄某某痛心疾首,眼泪支流,请求蒋某某与林某分手,但林某却先说到是他纠缠的蒋某某,是他一定要与蒋某某在一起。可想而知,黄某某气愤至极,却也只认为是蒋某某的错,冲动之下拿过桌上的果盘,充满恨意的砸到了蒋某某的头部。
这一砸,蒋某某竟然瘫痪了,黄某某得知后反倒觉得高兴,认为儿子不可能与一个瘫痪了的老女人过一辈子,不过林某对蒋某某却是感到无比愧疚,并且无法原谅母亲对蒋某某所做的事情。
之后,林某不仅明确告诉了黄某某,他会照顾蒋某某一辈子,而且还以蒋某某男友的身份报了警,让黄某某受到法律的制裁。
在本案中,黄某某故意伤害蒋某某,导致蒋某某高位瘫痪,已经构成情节严重的故意伤害罪,根据《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考虑到被害人蒋某某向被告人黄某某出具了谅解书,依法可从轻处罚,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黄某某有期徒刑。
不过黄某某恐怕不会因此感激蒋某某,她只会记着自己深爱的儿子为了蒋某某对她做过什么,她不恨林某,但却会恨蒋某某,认为是蒋某某的到来,毁了他们母子的情深。
但蒋某某与林某恋爱结婚又违法吗?并没有,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但也的确少有母亲,能够接受年长自己儿子18岁的闺蜜与自己倾心培养的儿子爱得轰轰烈烈,哪怕这名女子不是自己的闺蜜,做母亲的都难以接受儿子娶一个年长其许多的女性。然而黄某某的儿子已经成年,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从某方面来看,黄某某深爱儿子,却没有特别尊重儿子,总觉得儿子还是小孩,从而肆意干涉儿子的生活,但林某已经长大了,他其实也渴望独立,希望母亲去追寻自己的真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