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20年,陕西一女子报警称遭强奸,警方深入调查,真相匪夷所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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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4 09:1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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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20年,陕西一女子报警称遭强奸,警方深入调查,真相匪夷所思!

法律上,无知者无罪那套是行不通的,但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考虑到行为人的主观恶性,法院才可能会酌情从轻处罚,但还是得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负上法律责任,并不能免除刑罚,除非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可不追究刑事责任。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2020年12月29日,陕西榆林警方接到了一通报警电话,报案人是一名女子,声称遭到了男子高某的QJ,因其强烈反抗才没有让高某的得逞。

警方接警后对该案进行立案侦查,确认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值得一提的是,如果报案人诬告,严重的也是要负刑事责任。

法律上的立案侦查阶段则是指公安机关接到公民报案、控告、举报及违法治安管理行为或触犯《刑法》的犯罪嫌疑人主动投案,以及其他行政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移送的案件,受理后经领导批准,立为刑事或治安案件查处的行为。

而警方经过初步调查,却发现王某的身上并未留下反抗的痕迹,在讲述事发经过时表现冷静,又毫无逻辑,让侦查人员轻易找到了破绽。另外高某到案后不明所以,得知王某报警称其QJ后立马向警方说明,他与王某系情侣关系,之前就曾多次发生过亲密关系,并不存在强迫王某的行为。

对此,王某表示了认可,称她与高某确实属于男女朋友关系。并且随着警方的进一步调查,王某就不再如办案时那么冷静。

但如果高某的犯罪事实确实存在,违背了妇女的意志,采用暴力、威胁、伤害或其他强制手段强迫王某,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不过立案侦查,确认犯罪事实,并不只看报案人怎么说,证据问题才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再现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

深入调查后,并无确切的证据可证明高某涉嫌犯罪。而在公安机关内,法律意识淡薄的王某才逐渐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向警方讲述了事情的真相,令人匪夷所思。

高某确实没有强迫王某,王某之所以报警,是因为两人闹了别扭,王某就想让高某服个软,吓吓他,让他以后多关心关系她,不要再继续喝酒。但王某不曾想过报假案是犯法的,甚至构成犯罪。本案中,王某在主观上具有让高某坐牢的故意。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事实,作虚假告发,意图陷害他人,使他人受刑事追究,从而构成的犯罪,本罪既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在司法实践中,构成诬告陷害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捏造的事实必须是他人的犯罪事实,如果捏造的事实不足以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则不构成本罪;

(2)不仅捏造了他人的犯罪事实,而且将捏造的犯罪事实向有关机关进行了告发;

(3)诬告陷害的行为必须是明确的对象;

(4)诬告陷害情节严重的,这里所规定的"情节严重",主要是指捏造的犯罪事实情节严重,诬陷手段恶劣,或者社会影响恶劣等。只要诬告陷害的行为符合以上条件,不论被诬陷人是否受到刑事处罚,都不影响本罪成立。

本案中,王某捏造高某QJ她的事实,企图让高某受到刑事追究,且报了警,对高某的声誉也将造成一定的影响,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结合案件的相关证据,认为王某诬告陷害罪罪名成立。

但考虑到王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属于自首,且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轻处罚。法院最终依法判处了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9个月。

到头来,王某不仅无法让高某多关心她,还影响到了两人的恋爱关系,而高某在一审期间并没有选择谅解,如果高某表示谅解,在量刑上依法也可从轻。但王某企图利用司法达到自己的不法目的,最后却是自己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通过该案也告诉了大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是非常有必要的,报假警就好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自作聪明,结果聪明反被聪明误,而当站在法庭的被告席,并不能以无知者无罪为自己开脱。

不过若是真遇上了不法分子,使得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比如QJ案件,第一时间报案是非常有必要的,即使报案对于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有很大帮助,但如果出于羞耻心选择掩盖,几天后才又想到报警,就有可能因为相关证据已经被破坏,存在证据不足的情形,那么也难以追究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定罪量刑的证据必须做到确实充分。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由于案件的证据不足,就无法定嫌疑人的罪,但过报案人不属于诬告陷害的情形,因此也不会被认为是报假警,从而受到法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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