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回顾 浙江女子失踪14年,丈夫以为外出打工,不想竟藏在男邻居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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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4 11:4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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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回顾 浙江女子失踪14年,丈夫以为外出打工,不想竟藏在男邻居家

婚外情违背传统道德观念,也违背社会公德,但尽管人人皆知婚外情是对婚姻的背叛,自身行为不道德,然而部分人在内心欲望的驱使下,选择了跨过底线,并且自诩为“爱”。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浙江慈溪市的陈某新于1994年年初的一天凌晨发现妻子已不在身边,当时,陈某新看了看时间,透过窗户也能看到天还没有亮,所以陈某新猜想妻子是去上厕所了。但自此14年,陈某新再没有见过妻子金某,就连金某的娘家人都不知其所踪。

面对女儿的问询以及疑惑小心的目光,陈某新的心里面便很是难受,不知该如何跟女儿讲“妈妈去哪了”,陈某新也曾以为妻子外出打工了,但14年音讯全无,陈某新也觉得奇怪,并且为了寻找妻子,为了得到一个答案,陈某新奔波于上海、嘉兴、金华、宁波等多个城市。

不过当再次见到妻子金某,陈某新没有惊喜,内心五味杂陈,他实在料不到金某早与邻居翁某发有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金某为其抛夫弃女,这些年,她一直都“藏”在邻居家!

14年前,金某曾在某五金厂工作,翁某发是带她熟悉工作环境以及工作内容的师傅,由于两家的距离不远,仅有300米,所以出于邻居的情谊,金某与翁某发逐渐熟悉了,但随着两人距离的拉近,两人却不在是纯粹的邻居情谊,心底有了其他的想法。

事实上,金某当初也是因为感情才与陈某新步入了婚姻,婚后生育有一个女儿,也曾幸福平淡的一家三口,陈某新对此十分知足。然而金某与陈某新共同生活久了,反倒忽视了陈某新的善良与担当,对翁某发生出了好感,并且不顾自己已婚的身份向翁某发示好。

而翁某发也是有妻子和孩子的,清楚朋友妻不可欺,如果与金某发展成不正当男女关系的事情暴露,对自己的名声也不好,不过翁某发的妻子在生育孩子时受到了些刺激,从而在精神方面出了问题。虽然翁某发并没有对妻子不管不顾,让妻子住在二层楼旁边的矮房子里,每天定时送饭菜,但心底还是偏向了金某。

至于金某为什么会住进翁某发家的二楼,一藏就是14年?是因为翁某发考虑到自己的一儿一女,不肯与金某私奔去外地,最终金某做了妥协,为了所谓的爱情于凌晨偷偷离开了家,从此住到了翁某发家的二楼,而且为了不让陈某新以及同村的村民知道,金某与翁某发两人一直很小心,只有夜色降临后,金某有时才穿着翁某发的衣服,与翁某发去到外面散散步。

尽管翁某发的妻子从不上二楼,却常对着二楼破口大骂,但由于陈某新以及村民们都清楚她患有精神病,因此并不曾想过翁某发家的二楼藏着人,只以为是翁某发的妻子精神病发作。

2007年,金某病重,被医院诊断出急性腹膜炎、盆腔炎,翁某发没法管,才把金某住院的事情给透露出去了,金某的家人以及陈某新父女继而在医院见到了失踪已有14年的金某。而14年的时间,很多事情都发生了变化,比如陈某新与金某的女儿已经嫁人,见到躺在病床上的母亲,也是思绪万千。

不过金某病愈后,却是向陈某新提出了离婚。实际上,这些年里,金某偷偷透过窗户看着女儿一天天长大,陈某新一天天变老,也曾想过从翁某发家的二楼走出来,但又顾及到面子,不肯去面对陈某新的质问以及村民们对这事的评价,于是也就过了14年。

而这么多年过去,金某也已融入不了陈某新的生活,不知如何与女儿相处,所以金某提起了离婚诉讼。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考虑到金某在这段婚姻的做法,只要陈某新同意离婚,法院便能够认定夫妻关系确已破裂,准予离婚,但陈某新一时半会也无法接受离婚。

值得一提的是,金某失踪后,杳无音信,村委会曾让陈某新注销金某的户口,劝他再找一个,但陈某新没有同意,总觉得金某还活着,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公告送达后下落不明,满2年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离婚。

陈某新的心中还有一份念想,法院因此认为夫妻俩还有和好的可能性,夫妻关系还未完全破裂,依法驳回了金某的诉讼请求,不过经过协商,双方还是达成了一致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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