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以案释法:吃出异物根据食品安全法多少条处罚?赔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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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4 11:4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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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以案释法:吃出异物根据食品安全法多少条处罚?赔偿标准是多少?

“民以食为天”一话最早是出自《史记》,而该话得到了我国人民的高度认可,并且中华美食不仅讲究色香味俱全,价格也是十分实惠,但也不可否认存在些无良商家,对食品安全没那么重视。那么在食物中吃出异物,可根据食品安全法多少条进行处罚?

为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2009年我国通过了食品安全法,根据该法第148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

【案例】

2020年,杭州的李先生通过外卖平台点了餐,没成想在进食时却吃进了异物,该异物卡在喉咙处,令李先生感到极其难受,但又吐不出来,因此不得不前往医院进行检查,李先生这才知道卡在自己喉咙处的竟是铁丝,之后经过两次手术,才把东西取出来。

对此,李先生很是愤慨,认为商家没有保障食品安全,从而找商家协商,但商家却声称没证据可证明李先生吃进的铁丝是出自他制售的食品,拒绝赔偿。于是李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商家向其支付相应赔偿。

在庭审中,商家依然是辩称自己所提供的食物具有合法来源,属于合格产品,而李先生并不能提供可证明其损害是因食用了他制售的食物所导致的证据,系恶意索赔。

不过经查明,法院发现李先生是在事发当天下午17时35分收到了外卖,然后于当天18时51分从第一家医院离开,晚上21时32分通过外卖平台进行了投诉,法院认为时间点衔接紧密,而且铁丝会进入李先生的食道,导致损害发生,是与李先生进食的行为具有相当关联性,考虑到李先生受伤系食用被告商家制售的外卖所致有高度盖然性,因此可认定被告商家未保证食品安全,属经营混有异物的食品,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需向李先生支付三倍损失赔偿金以及医药费、误工费等。

值得一提的是,民事证据与刑事证据存在差异,刑事证据是判定被告人是否有罪的重要依据,证明案件事实,民事诉讼证据则是指依照民事诉讼规则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比而言,民事诉讼证据较注重客观真实,但刑事诉讼证据就更慎重些,同样的东西,可能无法证明被告人有罪,但却能证明侵权事实的存在。

而“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给出定义,根据《证据规定》第73条:双方当事人对同一事实分别举出相反的证据,但都没有足够的证据依据否定对方证据的。人民法院应该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

另《证据规定》第50条规定,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考虑到李先生受伤后第一时间就诊,通过平台投诉,与商家协商未果后才提起诉讼,因此不能猜测李先生是故意吞下了铁丝或恶意向商家索赔,但如果要求李先生保留并提供铁丝与涉案食品直接接触的证据,就又显得过于严苛,可能会影响到判决的公正,故法院支持了李先生的诉讼请求,判决商家向赔偿李先生医药费、误工费等2万多元,以及三倍损失赔偿金,共计10万余元。

在今年5月,湖北恩施也发生过一桩与食品中发现异样有关的事件,该事件中的消费者黄先生是在餐厅就餐,点了一份红烧鱼,然而菜刚上桌没多久,黄先生就声称吃到了钢丝球,让商家支付赔偿1000元,但商家认为自己经营餐馆多年,一向注重食品安全,觉得事件有蹊跷,便去到市场监管部门咨询相关法律规定,发现遇到同样事件的不止他一个餐馆老板,并且以吃出异物为由在其他餐馆索要赔偿的男子与该商家遇到的是同一人,因此商家报了警。

值得一提的是,恶意索赔不仅得不到法院的支持,还可能涉嫌犯罪,需承担刑事责任。

食品安全是不容马虎的,既然从事餐饮行业,与食品打交道,更应当重视,而法院审理案件,也绝非是和稀泥,敷衍了事,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作出判决。当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懂得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但也不要自作聪明,因为到头来害得只会是自己。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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