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9月19日,吉林省柳河县某村的村民去到庄稼地干活,却无意发现砖厂前面的玉米地里有一具已露出白骨的尸体,吓得慌忙报警。警方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确认该案是一桩刑事案件,迅速展开了调查。
经过走访排查了解到,该村村民李某某于上个月突然不见了,村民们还以为李某某一声不吭去到了外地打工,而经家属辨认,玉米地里发现的男尸正是失踪已有一个多月的李某某。另外,警方经过详细的调查了解到,同年八月初,李某某突然消失后不久,刘某及其妻子刘某丽就离开了村子,无人知道他们究竟去了哪。
考虑到刘某与李某某的关系并不是很好,双方曾发生过矛盾,且刘某、刘某丽夫妻俩离开村子的时间较为微妙,让人生疑,警方初步确定,刘某、刘某丽有重大作案嫌疑。
但由于当时的刑侦技术还没有现今这么发达,公安机关也还没有建立起完整的DNA数据库,罪犯逃之夭夭,欠缺重要的线索,就犹如大海捞针,不过警方始终没有放弃追查该案,并且根据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法网恢恢,2008年5月底,该案迎来了新的进展,警方追查发现案件嫌疑人之一的刘某出现在了山东烟台,当即出动,将刘某逮捕归案。刘某本以为时间都过去了十年,警方不可能把目光都放在一起案子上,可能没有再关注该案,因此内心有所松懈,然而不管刘某、刘某丽潜逃多少年,他们的行为是涉及故意杀人,案件性质恶劣,警方并没有完全忽视该案,刘某便落网了,但刘某丽还是逃了。
在公安机关内,刘某狡辩不成,已有证据指向了刘某及其妻子刘某丽,刘某只能伏法,如实供述出了的犯罪行为。
据刘某交代,他的犯罪动机是因为怀疑妻子刘某丽与李某某之间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在作出杀人的行为之前就曾对刘某丽说过要把李某某弄死。然而李某某对此一无所知,根本不清楚刘某对他怀恨在心,甚至动了杀心,刘某丽也没有对李某某说起过这事,并且还目睹了刘某拿起斧头,挥向了在炕上睡觉的李某某。
事实上,虽然李某某与刘某发生过矛盾,但两家还是有往来的,毕竟是一个村子的人,不可能完全撕破脸皮。案发当天下午,刘某便去到了刘某家东屋的炕上休息,结果却给刘某杀人创造了机会。而在本案中,刘某丽虽没有直接对李某某实施杀人的犯罪行为,但她明知自己的丈夫刘某要杀害李某某,却没有采取任何积极的行为阻止命案的发生。
李某某被杀后,刘某丽还协助刘某清理了案发现场,擦拭了屋内的血迹,帮助刘某抛尸,可认定刘某丽在主观上也有非法剥夺李某某生命的故意,构成故意杀人罪,系共同犯罪中的从犯。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刘某妻子刘某丽与死者李某某之间存在有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且李某某存在有刺激刘某的行为,法院在审理该案时也会将这一部分情况充分考虑进去,但如果仅仅只是怀疑李某某与妻子之间有不正当关系,因此作出杀人的行为,刘某的犯罪动机无疑是卑劣的,可认定刘某的人身危险性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第16条则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
其实因婚外情而引发的刑事案件已发生过多起,虽然婚外情不是一种犯罪行为,甚至许多人认为出轨只是道德层面上的事情,然而不管是之前施行的婚姻法,还是2021年起施行的民法典,都明确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婚外情违反了相关法律,对婚姻家庭造成严重伤害,也容易引发纠纷或导致刑事案件的发生。
在婚内出轨行为的背后,反映出的是当事人无法控制自己的欲望,对婚姻不忠诚,对家庭不负责任,做出超越底线的事情,事情也就会变得愈发不可控,即使新鲜感一过,这段婚外情失去了激情,一方想要断掉这段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但因为双方都不是什么道德感强的人,就难以让这段关系和平结束,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
在该案中,刘某及刘某丽的行为都违反了法律,构成犯罪,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不过综合案件的全部情况,刘某丽所受到的刑罚可能比刘某轻些,刑法第二十七第二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013年,柳河县公安再赴山东烟台,最终锁定了刘某丽的行踪,同年9月2日,刘某丽在海阳市某村落网。潜逃16年,刘某丽还是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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