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的确立,需要登记结婚,而合法的婚姻是受到法律的保护,并且通常情况下,夫妻并不只是拥有一本结婚证,还需要共同生活,将新家庭延续下去,当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时,这段亲密关系也就走到了终点,也能说,这个家庭离散了。然而即使大多数人都对婚姻抱有憧憬,认为婚姻需要忠诚,家庭需要承担责任,但婚姻其实也能被认定为人际关系,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引发无可挽回的悲剧。
在我国司法中,审理故意杀人犯罪时便会区分两类不同性质的案件,一类是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感的案件,一类便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对于后者处理时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除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的被告人外,一般不应当判处死刑。
那么我们再来讲讲发生在河南省中牟县某村的一桩因婚姻家庭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李某与孙某实际是闪婚,双方认识、了解的时间较为短暂,于2007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便举办了婚礼,成了这个世界上关系最为亲密的夫妻,但这段婚姻着实让孙某感到憋屈,虽然没有哪条法律法规明确夫妻之间的私密事,但夫妻之间会发生点什么,大家都是心知肚明的,比如不少夫妻结婚以后便开始考虑起孩子的事情。另外,婚姻关系具有专一性和排他性,婚姻法规定了“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民法典施行后同样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注:以下不再说《婚姻法》)。
不过婚礼当天,李某就拒绝了孙某的亲近,孙某当时也想了,两人没有特别深的感情,所以李某有些抗拒也正常,既然结了婚,还是有大把的时间培养感情。但一个月过去,李某依然没有同意的意思,这让孙某的心里分外不是滋味,他把李某娶回家,两人已经夫妻,怎么可能不过夫妻生活?而李某也说不出个理由为什么拒绝。可想而知,这对夫妻之间的关系变得紧张起来。
为了有夫妻之实,孙某软硬皆施,好言好语劝说过李某,也询问过李某的想法,生气过也闹过,但李某面对孙某,却基本是拒绝沟通的态度,孙某很是恼火,耐心已到了一个极限,孙某甚至还想过趁着酒劲坐实这段关系。
值得了解的是,夫妻之间也是有可能构成QJ罪,不过考虑到合法的夫妻关系,一方有权利要求另一方履行“亲密关系”的义务,因此在审理该类案件时会十分谨慎,充分考虑种种情况,如果是在婚姻关系正常持续期间,丈夫强迫妻子,一般不认定为犯罪,但如果是在离婚诉讼期间,夫妻感情已经破裂,那么就有可能被认定为犯罪。
而孙某也是一个正常男子,哪怕妻子不能生育或者两人暂时还没有想法要孩子,也不可能就把妻子放在那摆着,孙某认为他有权要求李某履行一个妻子的义务,但李某自始至终都是拒绝的,结婚半年,两人都只拥有了一本结婚证,没有发生实质的关系,孙某最后也没有做出强行得逞的行为。
2008年2月29日晚,孙某再次因为夫妻生活的事情与李某发生争吵,李某并没有觉得自己的行为有什么不妥,强烈拒绝,面对生气的孙某,还说了句:“我不想和你过了。”这在孙某听来就是要离婚的意思,心里翻腾着怒火,想到自己好不容易娶回一个媳妇,结果媳妇不想跟他过夫妻生活,而且结婚半年就要离婚,孙某不可能无动于衷,要不是还有点自制力,孙某都想把李某揍一顿。
不过在这时候,孙某的母亲听到了儿子儿媳的争吵,连忙赶过来相劝,苦口婆心的开导了一番,两人便停止了争吵,打算休息。
可事情却没有到此翻篇,孙某躺在床上辗转难眠,怎么也不得劲,想起他与李某以后发生过的事情,李某对待他的态度、李某冲他说过的话,越想越气,心里竟生出了将李某杀死的想法,30日凌晨,一夜未眠的孙某便伸手掐住了李某的脖子,导致李某死亡。
杀人后,孙某也不可能逃脱法律的制裁,他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不久后,孙某便因罪被批捕,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像该类杀人案件,已经发生过不少起,在2005年,吉林省长春市某村男子黄某某结婚三个月便把新婚妻子孙某某掐死了,据其供述,孙某某自两人结婚以来就拒绝过夫妻生活,他想到自己娶孙某某时还花了4.7万元彩礼钱,结果钱花了人没有得到手,黄某某便有了杀人的想法。
法院审理该案后以故意杀人罪判处了黄某某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实际上,孙某、黄某某都是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彩礼返还,法院考虑到夫妻结婚后的实际情况,也会支持孙某、黄某某的诉讼请求,但由于缺乏相关的法律知识,孙某和黄某某都做出了极端的行为,最终被判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