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月18日17时50分”,时过几年,不少人仍记得这个时间,时间自然是不可能停止,当运钞面包车停好在储蓄所门前,银行内部的押运员拿着两个专用运钞袋与车内的保安交接,不足一分钟,令人意外的爆炸声响起,押运员和保安都来不及反应,至于他们生命的最后一秒是否看到了四个蒙面人?不得而知,但紧接着又有枪声响起,几分钟后,四个蒙面人带着197万现金逃离了现场。
虽然警方迅速赶到了现场,急救车也疾驰而来,但还是晚了一步,知道的仅有嫌疑人们逃离时上了一辆红色微型面包车,即使公安局调集了万名民警,对沈阳市5个重点地区近七十万人口进行排查,确认了红色面包车车主的身份——张晶阳,把调查方向指向了虎石台,并成功锁定了一名嫌疑人——张显明。
据户籍资料显示,张家有三兄弟,张显明排行第二,大哥是张显光,弟弟张显辉,黑龙江省鸡西市人。经调查,张显光早在1990年曾与人发生争斗,当时,张显光从受害人家路过,并砸坏了受害人家的玻璃,受害人追了出来打算给张显光一个教训,结果却被张显光持刀捅死,而这也是张显光犯下的第一桩人命案子,犯案后,张显光不想坐牢也不想听到自己被判死刑,便逃离了鸡西市。
张显光一边逃亡一边又想象着自己被捕时的情况,认为自己不太可能逃一辈子,也不愿逃亡路上没钱花,也没少犯案,但这人极为狡猾,警方难以追查到其行踪,就连家人都无法与其取得联系,除非张显光联系他们。
实际上,张家三兄弟都不是什么善类,这可能与他们的成长环境有关,张显明年幼时还跟着母亲出去讨过饭,父亲离世时他也还只有十几岁,之后又经历了母亲多次改嫁、居无定所的事情,张家三兄弟都没有学会脚踏实地,反而走向了歧路。
张显辉跟着张显光抢劫前还贩卖过毒品,不过对于三个儿子都被判死刑的情况,做母亲的更恨张显光。而且张显光身上背负的命案绝不止1990年这一起,也不止干过沈阳“1·18”这一起抢劫运钞车的案子,在2001年1月10日,张家兄弟就持枪在沈阳东陵区抢劫了邮政局某储蓄门前的运钞车,劫走了78.5万元现金。
张显光十分猖狂,身上背负有十条人命,光是故意杀人罪这一罪,按“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张显光都能被依法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但在2003年,张显明等人相继落网后,唯独只剩下主犯张显光似乎人间蒸发,不知所踪。直至三年后,一个名为“吉中林”的男人被邻居举报,牵出了3年前特大运钞车抢劫案主犯。
其实在2003年2月9日,张显光还现身在了虎石台,从而获知了张显明及另外几名嫌疑人落网的消息,他知道自己是不可能联系上张显明了,而且认为警方正在尽全力抓捕他,因此他并没有立即外逃,又去了趟旧物市场,将自己假扮成盲流,骑着自行车逃了。
张显光不敢走大道,风餐露宿,辗转逃到了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化名“吉中林”,在水果市场、钢材市场、蔬菜批发市场等地方干力气活,甚至还认识了一名离异女子,两人搭伙同居了,张显光被捕时,该名离异女子还不相信自己的男友就是十恶不赦、被通缉的罪犯。
而张显光能潜逃这么久,与当时的刑侦技术以及信息传播有不小的关系,但法网恢恢,张显光已无路可逃,并且与张显光脑中所想象的被捕时的情况不同,他没能与抓捕他的民警同归于尽,张显光最终还是受到了法律的制裁。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犯抢劫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犯爆炸罪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在张显光整起案子中,张显光被指控了四项罪名: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和爆炸罪,2006年11月9日,该案在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数罪并罚,被告人张显光被判处了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宣判后,张显光以“有悔过表现”为理由,当庭提出上诉。
虽然自沈阳“1·18”特大运钞车抢劫案后,张显光没有再犯罪,但他依然要为自己之前的犯罪行为负上法律责任,考虑到张显光的犯罪情节极其严重,犯罪后果特别恶劣,人身危险性极大,省高院审理后依法维持了一审原判,同年12月1日,张显光被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而其母拒认领骨灰,而其母拒认领骨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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