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都是爸妈的子女,所以是亲人,所以比其他人多出一份亲近,然而这份亲近不一定都会带来好的结果。姐妹过得好,怨怼却要比祝福更多,想着自己怎么就不是那个幸运儿,甚至认为自己的苦难也是对方给的,把路走得越来越窄,最终无路可走。
广西贺州市凌家有姐妹三人,凌小云在其中排第二,凌小娟则是家里最小的女孩,凌小娟也曾众星捧月,第一任丈夫是个不错的人,准确来说是物质条件不错,工作体面,但也因为第一任丈夫工作的缘故,两人一年到头待在一起的时间并不太多,矛盾也得不到妥善的解决,所以两人最终还是离婚了。
刚离婚那会,凌小娟认为自己能找到一个更好的,但凌小娟后来是嫁给了一个对她还不错的小职工。而凌小云虽然第一段婚姻不怎么样,二婚却是嫁给了局长,地位与以往也就大不相同了,然而落在凌小娟眼里,二姐富了却没想着帮衬家里,反而抠抠搜搜,因此心生不满。
其实凌小云步入社会的较早,十五六岁就去到了南宁打工,因此凌小云的第二段婚姻,让凌小娟觉得凌小云是麻雀飞上枝头当凤凰,心里对此感到不平衡。但实际上凌小云也是个有能力的人,自己还做了建材水泥的生意,收入可观。
然而日子过得越来越好的凌小云,在大姐身患重病时,却拒绝出钱,使得大姐错过了最佳的治疗时期,从而病逝。另外,虽然凌小云给凌小娟的丈夫在自己的工地上安排了个活,但与事先说好的不一样,月工资仅有1500元,而且不包吃住,还拖欠了部分工资。
凌小娟丈夫的心里都不免犯嘀咕,这哪是亲姐妹?不知道还以为有什么仇,不过凌小娟的丈夫也没把这事放心中太久,还犯不着因此夺人性命,在2011年5月1日,凌小娟还打过电话给凌小云,跟她说涨工资以及借钱的事情,但凌小云的回复并不让凌小娟满意。
而凌小娟对凌小云积怨已久,早在一年前,凌小娟就想着杀害凌小云,后来,凌小娟获知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是法定的第二顺序继承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配偶、子女、父母,更是有了杀害凌小云一家四口的念头。
凌小娟当时想的是,即使遗产没能让兄弟姐妹直接继承,但母亲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肯定享有继承权,而母亲继承后,这笔钱总有部分是属于她的,所以凌小云一家都得死。
2011年5月2日,命案发生,凌小娟等人原本还想着将住在楼上的凌小云的婆婆周某以及保姆杀害,但由于案发时,周某与保姆出去买菜了,因此逐渐逃过了一劫。
中午的时候,周某发觉儿子一家毫无动静,以为他们还在睡懒觉,便打算亲自去叫醒他们,没成想门打开后,落入周某眼中的却是倒在血泊中的尸体。周某哪见过这场面,而且又上了年纪,差点昏厥过去,忙喊人报警。
一家四口包括16岁的女儿、15岁的儿子,都被凶手残忍杀害在家中,案件重大,警方对此十分重视。凌小云的母亲在得知女儿的死讯后也是打击很大,但凌小娟并没有马上逃跑,大概以为自己的作案手法十分高明,警方不可能追查到她的身上,而且凌小娟还企图混淆警方的侦查方向,透露凌小云的婚姻早已貌合神离,夫妻俩各玩各的,时不时就会吵架。
不过警方排查死者的人际关系后排除了情杀的可能性,凌小娟的丈夫也有不在场证明,案件似乎要陷入僵局。这个时候,负责现场勘查的侦查人员带来了新的线索——现场发现了一枚鞋印。
虽然鞋印模糊,但还是能看出是属于女性的,码数在37码左右,经分析,该枚脚印是由保姆平时在凌小云家所穿的女士拖鞋所留。由于保姆有不在场证明,侦查人员由此可确认,其中一名凶手系女性,而且对这个家较为熟悉,属于熟人作案。
另外门窗没有被破坏过,警方猜测凶手使用了房间的钥匙……种种线索都指向了凌小娟,警方还调查了解到,案发前一天,凌小娟跟一个名叫刘胜明的男人通过电话,经比对,确认留在案发现场6楼的男士脚印就是属于刘胜明的,刘胜明则是两人大姐的女儿苏某的男友。
苏某这才想起来在一年前,凌小娟就怂恿过她杀害凌小云,但她没同意,也没想过凌小娟会真的杀人,而这一次,凌小娟不仅害了凌小云一家,还把大姐的儿子苏可章、苏某的男友刘胜明拉下了水。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虽然该案的性质是一起因家庭经济矛盾引发的故意杀人案,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体现从严的精神,在判处重刑尤其是适用死刑时应特别慎重,不过在该案中,三名被告的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犯罪后果特别严重、人身危险性极大。
根据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判处了被告人凌小娟、苏可章、刘胜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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