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男子租丰田追尾劳斯莱斯,需赔101万保险公司拒赔,锦州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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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5-09 22:05: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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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男子租丰田追尾劳斯莱斯,需赔101万保险公司拒赔,锦州法院判了

现如今经济发达,人们的生活更加便利,交通四通八达,而考虑到自己的实际情况,部分人对买车没有多大的欲望,租车也是一个很好的选择,不过交通便利了,路上的车辆增多了,交通事故也是层出不穷,据相关数据披露,全国每天要发生数十余起交通事故,其中汽车追尾事故占事故总量的70%,数据也是十分惊人。

而一起交通事故的发生,理赔也是其中重要的一环,即使追个尾,没有造成人员伤员,但汽车属于财物,受到了损害,也是要赔偿的。交强险则是我国首个由国家法律法规实行的强制保险制度,自交强险出台后,第三者责任险便成了非强制性的保险,可作为交强险的补充,下面我们来看看发生在辽宁锦州的一起“保险赔偿”案。

据了解,2020年1月,路某通过租赁公司租了一辆丰田小轿车,其使用用途是跑跑网约车,没成想1月22日晚,路某驾驶这辆丰田车开到了一辆劳斯莱斯轿车的后面,与劳斯莱斯轿车同车道,由于是红灯,劳斯莱斯并没有向前行驶,而路某一看到前面这辆豪车,内心就有些慌。

可能是因为太过紧张,路某反倒因为操作失误而与前方的劳斯莱斯发生了追尾,路某全责。一时间,路某与劳斯莱斯车主都有些懵,经鉴定,损失达到了101万元,路某只觉得天旋地转,给租赁公司打电话。

租赁公司表示车子不仅买了交强险,还购买了第三者商业保险,投保有100万,所以几人就寄希望于保险公司能理赔,但保险公司调查后发现车主薛某填写的投保单是非营运个人车辆,认为薛某将投保车辆租赁给他人,系营运,属于机动车辆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的相关规定,因此拒绝保险赔偿。

这种情况下,劳斯莱斯车主将路某、租赁公司、保险公司都告上了法庭,法院又会做出怎样的判决?

在法庭上,保险公司称薛某没有如实告知他会将投保车辆用于租赁,填的是非营运,结果却用于营运,保险公司不应赔偿。保险公司的话有理有据,薛某确实没有尽到如实告知的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明确规定:

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不过该法第十六条第五款、第六款还对另两种情况做了规定,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订立以及签订保险合同时,既要保证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要保证投保人的合法权益,特别值得一提的是,除了投保人需尽到告知义务,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也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合同中规定有关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

根据保险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在本案中,投保人薛某与保险公司的业务人员实际并没有面对面见过面,有关保险方面的事情包括承保业务都是通过聊天软件完成,现有证据可认定保险公司并没有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意味着保险公司无法以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为由拒绝赔偿,需要在投保限额内给予赔偿。

最终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劳斯莱斯车主100万元,租赁公司赔偿2000元,肇事司机路某赔偿1万余元。

虽然该案的判决让路某喜极而泣,毕竟百万赔偿对于他而言是非常巨大的,但如果薛某在投保时,保险人向他作了明确说明,但薛某依然坚持投保,也没有如实告知投保车辆是用于租赁,那么不管薛某投保多高的数额,事发后,保险公司都可能以免责条款而拒赔,到时候还是由薛某承担损失。

购买保险原本是给自己一个保障,不要以为自己能耍小聪明,不然到头来,这份保险买了跟没买一样。同样,保险公司在推销保险时该明确说明的还是要明确说明,让投保人引起注意,否则该赔的还是要赔。

通常情况下,保险公司也愿意走法律的程序解决事情,让车主去向法院提起诉讼。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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