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想要本本分分过日子的人都有着“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想惹麻烦”的心理,因此当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也会选择忍耐,保持沉默。但事情不一定会因为“受害人”的隐忍而得到解决,反而愈演愈烈,最后酿成更大的悲剧。
(注: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黎某长曾与尹某开都在湖北武汉的一个工地上干活,两人一开始也是以兄弟相称,而在其他工友的眼中,尹某开这个人老实本分,几乎不与他人起冲突,性格比较软,而黎某长这个人比较滑头,常常吹嘘他的一些事情,品行不太好,当得知尹某开夫妇与黎某长合租时,好几个工友都很惊讶。
不过大家都有自己的事情要做,也无暇顾及他人的事情,后来再听到黎某长与尹某开的消息,竟是尹某开把黎某长杀了,更为惊讶,但惊讶之余又有些觉得,这事的发生并不意外,因为黎某长还在工地上吹嘘过他霸占尹某开妻子的事情。
然而黎某长自己也是有老婆的,他是河南人,为了生计在工地上干活,老婆则在老家照顾一家老小,所以夫妻俩一年到头基本是分居两地,其老婆也不太清楚他在外的事情。但每年新年,黎某长还是会回家与家人团聚,而在2012年2月,眼看就要过年,黎某长的老婆发现自己的丈夫还没有回家,并且都没有个消息,内心忐忑不安,便来到了武汉找人,结果却发现丈夫失踪了,连忙报警。
此时距离尹某开杀害黎某长已过去了一个多月,但法网恢恢,警方经过缜密的调查,认为黎某长已经遇害,与黎某长有较大矛盾的尹某开有重大作案嫌疑。随后,尹某开被警方带走,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指认了抛尸地点。
尹某开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批捕。
而事情得从两年前黎某长与尹某开夫妇合租开始说起,至于黎某长当时是否是别有目的的有意接近?已不得而知。但那时候,尹某开与黎某长的确相处得不错,黎某长时不时会帮着尹某开的妻子夏某某做点事情,尹某开便以为黎某长是个“好”人,其实也就是识人不清。
但不久后,黎某长就暴露了自己的真面目,一天晚上,黎某长带着酒找到尹某开,感慨尹某开是他最好的兄弟,是他遇到过的最好的人,一个劲的给尹某开灌酒,尹某开不知其真实目的,便被灌醉了,然后力量弱小的夏某某就被黎某长强行拉走了,谢某某也是这个时候才知道黎某长的房间内藏了把长刀。
如果夏某某能在事后报警,黎某长会因为自己的犯罪行为而被判刑。但夏某某心存恐惧,受到了黎某长的恐吓,认为黎某长就算被抓了,也坐不了几年牢,出狱后还可能会报复他们一家。把事情告诉给尹某开后,尹某开想要去教训黎某长,夏某某也无不忧心的说道:
“他又壮又胖,你弄得过他吗?”
尹某开听后便迟疑了,只能把事情忍下来,可尹某开夫妇越忍,黎某长就越嚣张,虽然尹某开没有再与黎某长合租,但黎某长对夏某某的骚扰却没有停止过,甚至当着尹某开的面将夏某某拖走,令夏某某、尹某开都感到十分痛苦。
由此也可以看出夏某某与尹某开的法律意识淡薄,如果他们能够报警,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犯QJ罪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将罪犯送进监狱,夏某某与尹某开的生活才会恢复平静,但夏某某、尹某开隐忍了2年之久,夏某某最后却是走上了一条极端之路。2012年1月,不愿再被黎某长霸占的夏某某打算逃回老家,却发现钥匙和手机被黎某长偷走了,因此尹某开不得不硬着头皮去找黎某长。
但黎某长只觉得尹某开懦弱好欺负,哪怕尹某开跪下来求他,黎某长却恶语道:“你们是甩不掉我的。”尹某开认为自己已被逼到了极限,他没法再忍耐黎某长,于是便下楼买了把锤子,将黎某长锤杀了。
虽然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QJ、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但值得注意的是“正在进行”,尽管黎某长存在有非法行为,然而他被杀时并没有正在实施暴力犯罪行为,因此尹某开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情节严重的故意杀人罪,在司法实践中,应当被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不过法院审理该案时也充分考虑了死者生前对尹某开、夏某某夫妻的所作所为,在起因上存在过错,最终依法判处了被告人尹某开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兔子急了会咬人,但实际上,尹某开原本还有其他的选择,当夏某某遭到非法侵害,夫妻俩被黎某长恐吓,是可以选择报警处理,构成犯罪的,将受到法律的制裁,如果黎某长唆使他人对尹某开、夏某某夫妇实施报复,不仅黎某长罪加一等,他人构成犯罪的,逃脱不了法律的制裁,不构成犯罪的,还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