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08年江苏一孕妇惨死河中,12年后靠DNA破案,真凶让人难以置信
admin
2022-05-19 00:35:32
0

原标题:2008年江苏一孕妇惨死河中,12年后靠DNA破案,真凶让人难以置信

遇上一个错误的人,简直就是一道催命符,安徽女子汪某直到临死前才明白过来这个道理,但却已无机会再挽回悲剧。

(注: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2008年6月21日,江苏省泰州姜堰区发现了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死者是一名孕妇,胎儿已足月成型,被装在了一个1米左右的蓝色铁皮箱里,被凶手从高速公路桥上抛入了河道,经鉴定,死者的死因系电线扼颈所致机械性窒息,死亡时间至少已有一个星期。

但离奇的是,在确认死者身份的侦查过程中并没有发现有与死者类似的失踪报案,可想而知,这起案子的侦破难度较大。尽管在当时,DNA技术早已应用于了刑侦,不过DNA数据库系统还没有现今这般完善,因此该案直至12年后重启调查,才有了新的进展。

经DNA比对,警方确认了死者的身份——汪某,安徽枞阳人。然而警方却从汪某哥哥的口中听到了汪某是死于宫外孕大出血的消息,显然与汪某的真实死因不符,这其中存在猫腻,或许能以此作为突破口,找到犯罪嫌疑人。

汪某的哥哥告诉警方,在2008年时他接到了妹妹情夫吴某的电话,也是吴某告诉了他汪某因宫外孕死了,并且吴某草草处理了汪某的后事,将她的尸体火化了,以至于汪某的家人并没有看到过汪某的尸体。但由于吴某给予了汪某父亲5万元的赔偿费,他们也就没有再深究。

吴某为什么要撒谎?是否与汪某的死有关?警方当即追查了吴某的行踪,最终在无锡将吴某抓获。法网恢恢,12年过去了,吴某都以为警方没有再管这起案子,试图逃脱法律的制裁,没想到警方还是找上了门,且现有证据已经指向了吴某。

而吴某对于自己谎告王某死因的事无从解释,只能伏法,在公安机关内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这实际是一起始于婚外情的案子,2003年,汪某认识了吴某,两人一见钟情,情投意合,唯一美中不足的是两人还未与配偶离婚。不过汪某一门心思都扑向了吴某,想要与吴某光明正大的在一起,便不顾兄长的劝说毅然决然的向自己的前夫刘某提出了离婚。

值得一提的是,这事对刘某的打击不小,曾扬言报复让汪某妥协,跟他复合,甚至做出了企图杀害汪某侄子的行为,所幸的是被人及时发现,没有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刘某则因此坐了五年牢。

不过汪某没有与刘某复合,吴某却也没有和自己的妻子离婚。虽然汪某带给了吴某许多快乐,有时候吴某也认为自己对汪某是有感情的,还许下过承诺,但吴某并没有动过与妻子离婚的想法,只想与汪某保持着婚外情的关系。

直至2007年年底,汪某发现自己怀上了吴某的孩子,因此要求吴某她他个名分,两人必须结婚。但吴某却还是哄着汪某,让汪某再等等,实际上吴某贪心不足他既不想割舍妻子也不愿放弃情人,两者皆想得,然而这样的做法只会酿成悲剧的发生。

2008年6月,等了再等的汪某已经等不下去了,让吴某跟其妻离婚,然后娶她。但吴某还是没想法跟妻子离婚,拒绝了汪某,并且言语间有些不耐烦。这下,汪某懵了,可她已怀孕有7个月,只能把孩子生下来,而她又不想背上单身妈妈的名声,便对吴某扬言要向他的妻子挑明两人的关系,既然吴某不肯娶她,那大家都没想好过。

哪成想汪某的做法却是惹恼了吴某,吴某既不想对汪某负责,也不想让汪某破坏他的家庭,恼羞成怒之下用电线把汪某勒死了。之后,吴某为逃避法律的制裁进行了抛尸。

不过吴某也曾想过自己的杀人行为一旦败露,会连累到妻子和家人,因此在杀害汪某之后,吴某跟妻子离了婚,净身出户。

而在本案中,吴某的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犯故意杀人罪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司法实践中,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

被告人吴某杀害已怀孕七个月的汪某,理论上是一尸两命,但根据民法典第十三条的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从法律的角度分析,吴某的行为只造成了一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不过综合案件的全部案情,法院也可能充分考虑已足月成型的胎儿的情况,作为从重情节。

吴某将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而这样的结果,于汪某、吴某都是场悲剧。但这场悲剧的种子却又是两人在突破底线时种下的,俗话说“种什么因得什么果”,如果汪某能早点识破吴某的为人,又或者吴某不贪心,与自己的妻子好好过日子,又怎么会有这样的结局?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