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2010年四川灭门案:男子与少妇偷情,被抛弃后,将其一家尽数灭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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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6-04 09: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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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2010年四川灭门案:男子与少妇偷情,被抛弃后,将其一家尽数灭门

有部分女子在寻找结婚对象时,是比较青睐于离过婚的男人,这是考虑到男人有过婚姻失败的经历,能从中汲取经验,在下一段感情中改正,不过也有部分男子,虽然有过失败婚姻的经验,却未必能从中反省自己,反而会因此形成偏执的性格,造成更大的不幸。

(注:本文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2006年,河南男子宋显在经历了两段失败的婚姻后,在广东打工时遇上了来自四川达州某村的少妇李某梅,李某梅让宋显眼前一亮,重新燃起了对家庭的渴望,觉得能与李某梅相伴到老。而李某梅在工厂期间未有来往亲密的男性,宋显也不曾问过其婚姻状况,不过面对宋显的示好,李某梅不曾拒绝过,因此两人的关系越来越亲密,最终一块在工厂外租房子同居。

但实际上,李某梅已婚,只是与丈夫在不同的地方打工。宋显带给了李某梅新鲜感,所以李某梅并没有拒绝宋显的体贴,在这段不正当的男女关系中享受到了好处,却没有半点与宋显结婚的打算。

到2009年,已经厌倦这段关系的李某梅打算回归家庭,便同宋显分了手,而且为了不与宋显抬头不见低头见,李某梅从这家工厂辞职了,在老家找了份工作。

不过宋显即使知道了李某梅已婚的身份,也清楚了李某梅不想再维持这段婚外情的意思,但性格偏执的宋显却不肯好聚好散,他一方面认为李某梅始乱终弃,另一方面又认为李某梅之所以选择同他分手,是被她的家人逼的。

因此宋显以李某梅的私密照等实施威胁,然而这只会让李某梅及其家人生厌,而宋显也未能得逞。但宋显却没有就此放弃纠缠,甚至找到了李某梅的老家,企图将李某梅强行带走,可李某梅的家人又岂肯让宋显带走李某梅?并且纷纷指责他的这种行为,令宋显落荒而逃。

然而李某梅越抗拒,其家人越反对,宋显反倒越坚持,性格也越来越偏执,对李某梅及其家人产生了怨念。此时的宋显只觉得李某梅欺骗了他的感情和钱财,自己对李某梅掏心掏肺,到头来却是人财两失,宋显不甘心。

2010年4月下旬,宋显再次来到了李某梅的老家,他就想把李某梅带走,但依然遭到了李某梅及其家人的严词拒绝,宋显的心中因此恨极,从而生出了疯狂的念头。

4月27日15时许,李某梅的父母在家中遇害,宋显继而以两人吃一顿分手饭为由将李某梅从工作岗位上约了出来,当时,李某梅还未得到父母已经遇害的消息,以为宋显醒悟了,只要吃过这顿饭,就不会再纠缠她,因此赴约。

不过李某梅到了之后才知道宋显已成了一个疯子,不可理喻,而李某梅最终也未能逃脱宋显的杀害,但宋显行凶的一幕被一对父子撞见了,警方接警后第一时间赶到了现场。

该案并不是很复杂,警方很快就锁定了犯罪嫌疑人宋显,于28日在一处废弃房内将宋显抓获。宋显明白杀人偿命的道理,更何况他杀害了三人,很可能被法院判处死刑,所以宋显想到过死刑,但并没有成功,宋显最终是受到法律的制裁。

而死刑是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宋显如果自杀成功了,便是一种逃避法律制裁的行为,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不再追究刑事责任。

构成故意杀人罪则依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本案中,宋显造成了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0条、第16条则明确了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是从严和从宽的重要依据,在适用刑罚时必须充分考虑。

根据刑法的规定,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另外,我国法律一般偏向于家庭的完整性,比如一方因婚外情提出离婚,不过法院可能会充分考虑另一方的态度,如果坚决不离婚,便会认为夫妻感情还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因此不会判离。由此也可以知道第三者的百般纠缠,就是对美好婚姻的一种破坏,更何况被告人宋显非法剥夺了三人的生命,属于情节极其严重的故意杀人做。

法院审理该案后,最终判处了宋显死刑。

婚姻是男女双方自愿组建家庭,承担婚姻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可知,夫妻任何一方出轨,都是一种违法行为,甚至因此引发刑事案件。

据相关数据表明,婚外情已成诱发重特大刑事案件的首要因素,在本案中,如果李某梅能尽到夫妻忠实义务,对婚姻忠诚,没有与宋显偷情,也不一定会导致一家被尽数灭门。

而当跨过底线,放纵自己的欲望,事情偏离正轨,最终也就会失控,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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