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鉴外纪》载:“上古男女无别,太昊始设嫁娶,以俪皮为礼。”实际上,从数千年前婚礼出现之时,男方拿给女方的聘礼,便是向女方展示自己的实力。
至周代时,《仪礼》中便讲到了结婚的流程:“昏有六礼,纳采、问名、纳吉、纳征、请期、亲迎。”而且在一些时代,如果结婚的男女没有完成三书六礼的过程,那么这桩婚姻就不能被承认为明媒正娶,该女子也不可能是男子的正妻。
但众所周知,我国古代重视家族观念,因此嫁娶并不只意味着新郎新娘的事情,还会牵扯到自己的家族,突出表现的便是联姻的现象,而六礼中的“纳征”,即男方向女方送聘礼,但至于聘礼的多少,实际是取决于女方的贫富与身份。
不过发展至今,彩礼早就变了味,在嫁娶的事件中,彩礼的问题也较为突出。比如男女双方并无感情基础,在相亲之前没什么了解,相亲之后又觉得对方没什么大问题,又愿意拿出一笔可观的彩礼,从而步入了婚姻。
但闪婚未必可靠,婚后不一定能培养出感情,甚至很容易出问题,出现“闪婚闪离”的现象,而结的时候,牵扯到钱财,离的时候,钱财问题也少不了,两家免不了掰扯。那么民法典对彩礼作出了哪些方面的新规定?什么情形可返还?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的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借结婚索取财物与自愿给付彩礼的情形还是不同的,如果男方有证据可证明女方借婚姻索取财物,考虑到女方的行为系违法,不能认定为赠与,所以女方应该把财物归还给男方。而彩礼却是附带条件的赠与,为的是促成婚姻。
另根据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的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2020年8月,李某与张某经人介绍相识,两人也都是抱着结婚的打算相亲,见对方还比较合眼缘,于是两人订了婚,张某给予了李某6万彩礼。同年12月,李某与张某又按照农村习俗举办了婚礼,但并没有登记结婚,不过婚礼后,李某便开始与张某共同生活。
但婚后几个月,两人并没有建立起感情,都发现自己无法忍耐对方的缺点,生活习惯上存在较明显的区别,待在一个空间里,两个人剑拔弩张,关系自然也是越来越紧张,也就闹到了分手的地步。
然而尽管分手容易,两人又没有登记结婚,也还没有小孩,分开居住就行了,但两人订婚时,张某可是给李某6万彩礼,张某认为两人因性格不和没法再共同生活,那么李某也不该占他的便宜,应当把彩礼归还给他。
不过李某却认为自己本是抱着一颗真挚的心与张某结婚,已经当着亲朋好友的面举办了婚礼,如果她与李某分手,在他人的眼中就是二婚女子了,会影响到她再嫁。李某也觉得自己亏了,便拒绝归还彩礼。
无奈之下,张某便只好向法院提起诉讼。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以下简称《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符合《解释》第五条第(一)种情形,既然两人要分手,且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被告人李某应当归还彩礼,不过应该归还多少彩礼?还要综合事件的具体情况,充分考虑两人是否共同生活,共同生活的时常以及两人的意愿等。
在本案中,李某与张某原本都是抱着结婚的心思步入了婚姻,也还是想过长久的与对方共同生活的美好愿望,但由于在婚前双方对彼此了解得不多,婚礼几个月后又因为性格不和分手,两人的关系已没有挽回的可能。
法院认为,婚约虽然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但仍是一种重要的民事习惯并对男女双方产生重要影响。结合张某给付的彩礼数额,以及双方已共同生活的实际、日常生活支出等情形,酌情判决李某返还彩礼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并不属于天价彩礼的情况,而现如今,出于各种各样的原因,天价彩礼在部分地区的确是存在,而我国法律虽然不提倡彩礼,但也没有禁止,不过天价彩礼未必有利于新组建的家庭,结婚不久的夫妻又闹离婚,即使没有骗婚之嫌,但考虑到“婚前给付的彩礼数额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所以在两人离婚时,法院会支持返还彩礼的请求,并根据夫妻俩婚后的相处状况做出公正的判决。
这也并不意味着所有的彩礼纠纷都会以返还部分彩礼结束,如果女方结婚时没有共同组建并经营新家庭的美好原因,尽管两人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婚后并未共同生活,这种闪婚闪离的情形,法院可能会判决返还彩礼全额。